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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9 | 企业薪酬制度设计中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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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制度设计中的法律要素

对外具有竞争力,对内具有凝聚力“是现代企业在薪酬制度设计中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企业的薪酬政策及目标所在地区及行业的薪酬水平,企业的竞争力,支付能力则是大多数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的必要考虑因素,对此,笔者以为,采取何种薪酬制度虽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一方面薪酬制度直接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劳动法为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对企业的薪酬支付作了一些法律规则制;另一方面,企业薪酬制度也关系到企业解雇成本,故,企业在具体设计本企业的薪酬制度时,有必要尊重灵活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笔者以为劳动法对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薪酬的结构

《劳动法》第47 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生间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己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工资的结构和工资的水平,这里,先谈工资的结构,对此,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作了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该《规定》第11条也规定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其中“(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与企业大多数员工有关。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可以将在支付员工报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工资的结构,从工资总额中分出几块,如单列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因为这些都属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在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月工资之列。

二、薪酬的水平

如前所述,工资水平依法可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同时《劳动法》第48条第2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何谓最低工资?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劳部发[1993]333号和11994]409号文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等都不在最低工资组成之中,按照这种排除及根据前述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最低工资实际上是由基本工资部分和奖金部分组成的。但由于许多企业不清楚这些规定,认为只要发给员工的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为合法。因此,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就难免有点冤!

三、薪酬的支付

薪酬的支付又从   个方面来谈:

(一)一般规定。

   首先,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其次,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其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应让代领人出具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再次,企业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有些企业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但也应有领取者领取工资的书面证据。企业还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算;最后,企业必须按时、如数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否则,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则构成拖欠,应另外支付所拖欠部分25%的赔偿金。而目前许多企业都有让劳动者在下个月发工资时来领取,则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负担,也是违法的。另外,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是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否则,也要另外支付克扣部分25%的赔偿金。当然对于劳动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企业可代扣代缴。

(二)特殊表况下的薪酬支付

即劳动者在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和停工期间和破产时的薪酬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成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等,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标准。若合同没有明确工资标准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支付,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基本生活费。企业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

(三)假期工资的支付

(1)病假工资;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应为“医疗期内”)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己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为本企业工龄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己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按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产假(包括流产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劳部发11994]504年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这一规定只限于在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的企业。(3)婚丧假工资:按(80)劳部薪字29号文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地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4)探亲假工资。国发[1981)36号文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

(四)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加班加点在广东省企业中是非常普遍的,因加班加点工资引起的争议也非常多,几乎每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都会提出这项请求,对法定工时及150%、200%、300%的计算比例大家均无异议,但有4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计算的基数。

 目前通行的作法是以劳动者的底薪为基数,但由于许多企业工资结构不合理,底薪所占工资比例很低,以底薪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水平偏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指出:劳动法第44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显然,这里的工资不仅仅包括底薪,此其一;另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除包括底薪外,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际上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包括底薪、奖金、津贴、补贴  等)和加班加点工资,应该以前面部分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此其二;其三,劳部发11994]489号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月或小时工资标准”,由于大部分企业实行月工资制,所以在如何折算日工资的方法上有的认为用劳动者的月工资额去除以30天,有的认为去除以制度工时。劳部发11995]226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作了以下规定: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以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折算。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确定。

  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劳动时间应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一般不能依据定额工时逆行换算;二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按照劳部发1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而未能补休的及在节假日工作的,其加班加点工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延长工作时间)、200%(休息日工作)、300%(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其工资。

 (三)正常工作时间跨越法定带薪休假节日等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上述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某公司一部分工作岗位属连续不间断作业,有时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要跨法定带薪休假节日,这些工种如属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则企业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否则,需支付。    (四)法定休息日、法定带薪节日加班加点超过8小时后加班加点工资的确定。

  在法定休息日、法定带薪节日加班满8小时后原则上不应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如超过了,超过部分则应按原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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